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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优先权原则
建设工程优先权作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能否放弃此项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被放弃,但在不损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人权益或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有悖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建设工程优先权原则上不得被放弃。特殊情形下,承包人可以放弃优先权,主要包括:发包人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担保;银行、发包人、承包人三方达成发包人以在建工程瓶押给银行,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已全额支付建没工人工资;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对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工程实现优先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是否仍然享有优先权
因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代先权是承包人所享有的—一种对拔的支配权,系为担保承包人的建没工程价款债权而生,故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同时,建没工程优洗权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动产(即建设工程)为标的物,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天预经过登记,作用在于保证建设工程款债权的实现。根挥上述特性,当发包人末按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就可以行使建没工程优先权,而从建设工程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既然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法律特别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就应尽可能保护这种权利
因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应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如何把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认定为法定优先权,无须由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及进行物权登记,系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法定担保。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界定,我国实务界及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以及法定优先权说。学界通说认同法定优先权说,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属法定优先权范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备优先权的众多特征: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约定,其产生与法律效力具有法定性;二是以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实现;三是具备从属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及优先受偿性等特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出于保护承包人生存权利和维持建筑行业正常发展的需要做出的特别规定。